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

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


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分別為“plaintiff”“defendant”
離婚案件的原告被告分別為“petitioner”“respondent”
海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分別為“libellant”“libellee”
刑事案件的自訴人/公訴人被告人則分別為“private prosecutor/public prosecutor”“the accused”
仲裁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是claimant respond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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